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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任何緊急支援服務,受保人可以致電支援中心:(852)2169 0908,請提供受保人姓名,保單號碼,地點(如有的話,醫院名稱),電話號碼及服務種類,然後支援中心將處理事件

 

本計劃由中國太平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承保。有關計劃的條款,細則及不保事項,請參閱以下內容。

有關計劃詳情,請致電2169 0908與中國太平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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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第一部 ( 適用於本保單所有部份 )

    本緊急救援服務條款乃由國際救援(亞洲)公司(「國際救援」)發出,有關服務只提供本「保單」列明之「被保險人」。有關計劃的條款,細則及不保事項,請參閱以下內容。

    A. 釋義

    (a)「援助事故」指在第13(B)節內列明的時間和地域限制內,導致「被保險人」急需國際緊急支援服務的「意外」或「病患」事故,但受限於第13(G)節不受保項目及其他限制列明的情況。

    (b)「緊急情況」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急病所致無法防止且急需外來援助之嚴重情況或災難。

    (c)「醫院網絡」指已參加國際支援之醫院網絡計劃,並接納印有國際救援任中橫標誌的急救卡之「中國」醫院網絡,而醫院網絡內的醫院將允許「被保險人」無須支付入院按金而入住。上述醫院均位於「中國」主要省份的大城市。

    (d)「病患」指疾病、病患或病症。

    (e)「原居地」意指「香港」,除非在投保申請書上另有列明。

    (f)「中國」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g)「普通乘客」意指「被保險人」在醫療護送過程中,在無需擔架輔助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正常的交通工具被護送返回其「原居地」。

    B. 時間及地域限制

    此保障在「保險期」內和「受保旅程」期間以及保單有效期間生效。 此保障只適用於「被保險人」在「原居地」以外之地區並受限於第3部分第7點旅行期限的規定。

    C. 緊急醫療援助服務及保障

    倘若「被保險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旅行或公幹時因意外嚴重受傷或患上「急病」,或期間需要醫療、法律、行程折回之緊急服務,而該旅程或公幹並非在罔顧醫療人員的勸止下進行,或 /及該旅程或公幹並非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可口頭知會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要求提供下列服務及保障。任何有關援助服務的費用將由國際救援直接支付,而任何「被保險人」自行支付之通知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a) 電話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被保險人」可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詢問當值醫生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服務只作為參考用途。若有需要可轉介至合適的醫生或國際救援可代為預約醫生。若「被保險人」不適宜走動,國際救援可安排醫生上門出診。但有關之醫療費用需由「被保險人」自行支付,亦不會獲國際救援發還。

    (b) 緊急護送(不設上限) 倘若「被保險人」身體受傷或患上「病患」,而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被保險人」需要於其他醫院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國際救援會安排並支付:

    i) 運送「被保險人」至最就近的醫院;及

    ii) 為了醫療的原因:

    -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救傷車)以運送「被保險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受傷」或「病患」更為適合的「醫院」。

    -若「被保險人」病情許可,直接護送「被保險人」至其「原居地」的「醫院」。

    以上安排須由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這決定包括運送時間表、運輸工具及目的地。

    (c)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不設上限)

    於接受緊急護送服務後,並在「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緊急中心的醫生的共同診斷下,「被保險人」作為一位「普通乘客」仍需被護送回其「原居地」,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國際救援將妥善安排「被保險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一張經濟客位的機票)或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一張經濟客位的票)返回其「原居地」,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場的附加費用將由國際救援支付,唯「被保險人」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一切護送「被保險人」的安排由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決定。

    (d) 運返遺體/骨灰回國

    倘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國際救援將支付並安排:

    i)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被保險人」「原居地」內之安葬地點,或

    ii) 應「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被保險人」遺體返回「原居地」之費用。

    (e) 運送所需藥物/醫療器材

    倘若「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未能於當地取得合適的藥物或 / 及醫療器材,國際救援將在接獲通知後,循一切合法及可行之途徑,運送該等藥物或 / 及醫療器材到「被保險人」身處之地,以供使用。「被保險人」須支付該等藥物或 / 及醫療器材的費用及有關之運輸費,除非國際救援之醫療隊伍認為此乃緊急所需。

    (f) 跟進病況

    當「被保險人」身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接受治療,國際救援將會跟進「被保險人」的醫療狀況,並向「被保險人」之僱主或家屬匯報最新病況。

    (g) 護照補發遞送

    當「被保險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損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將向「被保險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被保險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

    (h) 親友探病費用

    倘若「被保險人」單獨外遊及在當地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因身體嚴重受傷或患上「病患」而住院達連續七(7)天以上,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一位「被保險人」之「直系親屬」或指定人士乘搭來回客機(經濟客位)或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經濟客位)前往探望「被保險人」,及包括一般酒店住宿,每日最高達港幣1,200元,並最長可達連續五(5)天,唯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的房間服務費。

    (i) 護送隨行未成年子女回國

    倘若「被保險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身體受傷或患上「急病」而住院,並遺下與其同行之十八(18)歲以下子女,而其子女之回程機票已失效,則國際救援將安排該名(或多名)子女乘坐客機(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支付有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唯「被保險人」須把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如有需要,國際救援更會聘請專人陪同「被保險人」子女返回「原居地」

    (j) 墊支住院按金

    在「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的共同建議下,認為「被保險人」需入住「醫院」,而「被保險人」又無法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國際救援將墊支高達美金6,500元之住院按金或作為該筆住院按金之擔保人,唯國際救援有權在墊支前要求「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代表提供有效的信用擔保。

    (k) 出院後療養住宿

    倘若「被保險人」之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均認為「被保險人」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則國際救援將為「被保險人」安排及支付出院後之一般酒店住宿費。該筆費用包括每日高達港幣1,200元的酒店住宿費,並最長可達連續五(5)天,出院後即日起計。

    (l) 安排緊急回國料理「直系親屬」後事

    當「被保險人」身在海外(不包括移民)而獲悉「直系親屬」身故,並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國際救援將安排「被保險人」乘坐客機(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m) 諮詢服務

    「被保險人」可於任何時間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及轉介服務:

    i)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護照/簽証要求

    ii) 領使館地址及電話

    iii) 代尋並轉送行李

    iv) 旅遊資料

    v) 緊急行程安排

    vi) 提供翻譯員轉介服務

    vii) 律師轉介服務

    D. 遇事通知程序/責任

    國際救援將不會發還「被保險人」或任何團體或人士,任何並非經由國際救援提供之服務,或未經國際救援預先同意之費用。

    E. 一般責任

    (a) 「被保險人」必須用任何合理方法減低「緊急情況」的影響。

    (b) 國際救援醫療小組或代表可自由接觸「被保險人」以評估「被保險人」的情況,若此「被保險人」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拒絕接觸,「被保險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支援。

    (c) 「被保險人」必須協助國際救援取得需要文件或收條。有關手續的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d) 「被保險人」必須由該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救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F. 代位追償權

    如國際救援因提供支援予「被保險人」而需支付任何費用,其將取代「被保險人」的權利收取任何第三者在法律責任上因有關支援而所需支付的款項,唯金額將不超過國際救援及其他保險或支援計劃就是項支付的費用或賠償。

    G. 不受保項目及其他限制

    除「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同意自費所需之服務,否則國際救援將不就下列情況提供支援服務:

    (a) 在旅程出發前已存在的疾病或損傷,,不論「被保險人」有否接受治療;

    (b) 故意自傷、神經錯亂、神智不清、濫用酒精或藥物所導致的損傷、長期休養或療養;

    (c) 先天的疾病及異常;

    (d) 所有與懷孕及分娩有關的情況;

    (e) 間接或直接由於參與職業運動或競賽運動;

    (f) 由於參與非法活動所致的損傷;

    (g) 並未經國際救援授權或介入提供的服務;

    (h) 在無國際救援介入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理應支付或早已產生的費用;

    (i) 任何更明確由其他保險承保的費用;

    (j) 根據國際救援醫生的意見,被保險人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的輕微「病患」或損傷;

    (k) 經國際救援之醫生意見認為「被保險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國際救援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l) 一切與精神病有關的個案;

    (m) 「被保險人」參與任何空中飛行活動。但以持票乘客身份,乘坐固定航班或領有飛行執照及固定航線的包機則除外。

    H. 合約

    如果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活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造成救助行動延誤或無法提供救助,國際救援概不負責。

    獲推介的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均非「本公司」或國際救援的職員、代理或僱員,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乃獨立人士或機構需對自己所作的行為負責。在推介前,國際救援將查核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是否具備資格,並確實其獲當地政府的認可。如遇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之行為不當,國際救援概不負責。

    I. 終止合約

    緊急支援服務於「保單」終止後立刻終止。

    J. 修訂

    此服務會被不時檢討及「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修改此服務的權利而不需預先通知。

    K. 免責聲明

    此服務是由國際救援提供。國際救援為獨立的承辦商,並非「本公司」的代理。「本公司」不會就國際救援提供之服務作出任何聲明、保證或擔保,及不會就「被保險人」或任何人士因國際救援或其代理提供之服務或建議或該等服務之供應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起訴、訴訟或法律程序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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